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3-00031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3-05-09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体裁分类: 其他

《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09 11: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消费促进处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传承老字号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发挥老字号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老字号示范创建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对老字号的相关工作要求,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我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拟制了《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五章28条。

(一)明确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创建对象。规定浙江老字号创建对象为品牌,创建主体为企业,将能够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的浙江老字号品牌及其所属企业一并确认,并与老字号注册商标共同纳入名录(名录样式参考示例——浙江老字号:胡庆余堂,所属企业: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胡庆余堂)。

二是明确创建标准。在总体延续原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基础上,从品牌和企业两个维度分别明确标准。品牌方面,明确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等条件。企业方面,明确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等要求。同时,企业字号(名称)或注册商标须与老字号品牌(历史曾用名)相一致,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此外,按照示范创建工作要求,围绕历史文化、经营管理、创新发展三个维度细化形成评价指标体系,为浙江老字号创建提供量化依据,为老字号创新发展指明方向。该评价指标还在完善过程中。

三是明确行业范围。明确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可申报浙江老字号创建,进一步聚焦浙江老字号贴近百姓生活的优势,更加突出商务领域行业特点和消费特质。

(二)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部门联动。由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组织开展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在专家评审、名录公布、指标制订、定期复核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

二是分级管理。明确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市级老字号三级总体布局,通过对品牌创立时间等条件进行设置,并优先推荐被认定为市级老字号以上的企业创建为浙江老字号,着力构建总体一致、分级管理、各具特色的全省老字号发展格局。

三是动态调整。实施浙江老字号“日常管理+年度评估+定期复核”管理,运用大数据手段,针对企业日常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信息变更、消费者评价下滑等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组织省老字号协会等有关机构对企业发展情况按年度开展逐一评估,同时分门别类提出约谈整改、暂停权益、移出名录等三项管理措施,以及每三年进行复核的具体要求。

四、新旧政策差异

《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与2015版的《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浙商务发〔2015〕123号)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工作性质升级。国家层面高度重视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已将“中华老字号”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目录(2022年7月)。随着今后省新办法的出台,浙江老字号管理工作也将从原“认定”工作升级为“示范创建”工作。在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优中选优、示范培育的更高要求。

二是管理职责升级。由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等多部门联合进行浙江省级老字号认定与示范创建管理工作,形成部门联合推动的工作合力。多部门共同参与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的认定审核、动态管理,将更有利于发挥部门职能,联合作战,特别是对老字号文化遗产、历史网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会进一步加强,对于更好的开发老字号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会进一步协同,系统整合政府资源,从多方面多维度联合共同来保护和推动老字号传承与创新发展。

三是明确示范创建对象。明确浙江老字号创建对象为品牌、创建主体为企业,将能够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的浙江老字号品牌及其所属企业一并确认,共同纳入浙江老字号名录(包括老字号品牌+主体企业)。

四是明确示范创建标准。原认定办法是笼统的7项基本认定条件。新办法将从品牌条件和企业条件两个维度分别明确标准,其中拟明确品牌条件4项,企业条件7项,共计11项示范创建基本条件,条件比国家层面还要细致。同时,要求企业字号(名称)或注册商标须与老字号品牌(历史曾用名)相一致,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五是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国家新办法非常注重中华老字号工作的动态可持续性,特别是对创立时间要求做了调整,将原要求“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调整为“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明确“时限”,而非“时点”,解决了中华老字号数量随着时间推移“只减不增”的问题。与之呼应,新办法将浙江老字号的品牌创立时间调整为“40年(含)以上”,主营业务连续经营年限设在“20年(含)以上”。从示范创建工作培育企业的角度,这样的年限设置,有利于吸纳我省改革开放初期创立的优秀品牌进入老字号群体,壮大浙江老字号的队伍,突出老字号的贡献,为后续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奠定基础。

六是申报与认定程序更严谨。新办法明确了浙江老字号工作的认定周期、申报要求,将建立地方推荐、专家评议、对外公示、公告确认、颁发证书牌匾等一套严谨的工作流程,是老字号示范创建更加科学、规范、严谨、过程透明可持续发展。

七是动态管理机制更完善。新办法在继续开展新一批浙江老字号示范创建的同时,将建立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加强浙江老字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采取包括信息变化审核、数据报送、常态监测、约谈整改、暂停权益、移出名录的管理措施,确保浙江老字号高质量发展。同时,会参考国家新办法,对原先已获评的企业,采用适当的引导和管理,逐步缩小、逐渐统一不同时期认定企业的同标问题。

八是调整发布浙江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新办法在综合此前“浙江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经验的前提下,根据此次国家新办法的要求,结合大量的意见建议征求,对浙江老字号标识和牌匾做优化调整,这次也将一并作为省新办法附件正式对外发布。

五、适用对象

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

六、制定依据

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进行解释。

政策解读联系人:消费处 顾狄松 0571-8705810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