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3-00122 |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 生成日期: 2023-12-26 |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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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为规范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工作,省商务厅制定《浙江省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初次轻微免罚清单的事项和适用条件 目前纳入初次轻微免罚清单的事项为“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或未按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当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条件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二)关于初次轻微免罚的程序 经立案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当场或在期限内改正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执法过程中要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案件结案后予以归档,确保有据可查。同时,重视教育作用,督促依法经营。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通过签订承诺书,或批评教育、约谈、建议、提醒等方式加强教育,通过释法说理,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尊法守法、依法经营。 三、实施时间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要求,《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商务厅法规处 联系人:王雪莲 电话:0571-870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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