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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000002482322Q/2022-09408 发布机构: 省商务厅 生成日期: 2022-07-0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体裁分类: 其他

《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07 16:40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厅服务贸易处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对商务展会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推动展会业创新发展,助力我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提升浙江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我厅会同财政厅对2018年印发的《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修订)》(浙商务联发〔2018〕107号)作了重新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送审稿)》(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务展会是指我省以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主要目的,在线上和线下、境内和境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览、展销活动。

二、《办法》框架内容

《办法》全文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管理原则。在目录制定上,坚持科学规划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在项目执行上,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在项目监管上,坚持年度计划和动态调整相结合。

第二部分是展会分类。从两个维度对商务展会进行分类:一是按照性质分为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二是按照重要性程度分为自办类、重点类和其他类三种类型。同时,明确了各类展会的定义。

第三部分是展会支持范围及标准。对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国际贸易展会分为境外自办类(线下)展会、境内自办展(线下)展会、自办类(线上)展会和重点类展会4类;国内贸易展会分为境内自办展(线下)展会、自办类(线上)展会和重点类展会3类。

第四部分是展会实施与经费管理。从确定展会计划、规范展会实施、加强展会统计分析、动态调整展会目录等4方面明确展会实施与经费管理条例。

第五部分是监督管理。从建立健全展会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两方面来保障我省展会及经费管理的实施。

第六部分是附则。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新形式自办展的经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央高度重视会展业的创新发展。今年,我省将举办首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内外贸融合(西安)交易会等新形式自办展。为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进出口贸易,今后类似的新形式展会将有所增加,亟需明确和规范在国内举办的自办展的补助标准。

(二)明确网上交易会的经费标准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充分发挥浙江数字经济优势,我厅2020年3月在全国首创网上交易会系列站模式,并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开展“2020浙江出口网上交易会”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29号),成效较好,并被商务部列入8方面31项稳外贸稳外资经验做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稳外贸稳外资典型经验做法的函》(商办综函〔2021〕291号))。鉴于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网上交易会成为我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举办展会的常用形式,因此在此次管理办法修订中增加了网上交易会的经费标准,以适应常态化举办网上交易会的需要。

(三)更加合理科学地划分展会类别

原办法将展会分为自办类、重点类和其他类三种类型,在定义上存在交叉和混淆。新办法按照展会性质、重要性、举办地3个维度,更加科学地明确了展会的分类:按照性质,展会分为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按照重要性程度,展会分为自办类、重点类和其他类三种类型;按照举办地不同,展会分为在国内举办的相关展会和在国外举办的相关展会。费用标准按照举办地的不同和重要性进行制定,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

政策解读联系人:服贸处 庄瑾  0571-8705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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