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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8 09:4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对外贸易管理处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上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对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材料上报时间

(一)各级商务负责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省属企业集团负责所属集团内企业(纳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二)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和电子数据(光盘)于2021年8月2日前报送到所在地方商务部门(一式4份)初审。

各市、县(市)商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当地财政部门对企业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会审,于2021年8月9日前联合行文将本地区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2021年度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件3)》(各一式2份)以及其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企业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省商务厅汇总。

省属企业集团于2021年8月9日前将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报送到省商务厅汇总。

申报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应于2021年8月9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资金申请电子数据,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上报至省商务厅。

五、项目材料上报及审核注意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企业《申请报告》中需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要求简洁明了,并用数据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需要手签,使用名章无效;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以方便将数据汇总和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在填报《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四)《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目录》中的商品编码只作参考,不能简单以商品编码不符来否定企业申报,关键要看申报商品是否符合《目录》中商品名称描述的产品。

(五)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并在材料中提供“成套设备分散报关情况说明”;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六)技术进口限定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不予申报。

(七)《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6月底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计算。

联系人:省商务厅 赵赛、刘影  电话:0571-87051962

传真:0571-87051904  邮箱:99032528@qq.com

省财政厅  罗荆       电话:0571-87058452


附件:

附件1 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xls

附表2 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xls

附件3 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xls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务-联发2021年106号.pdf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7日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17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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