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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浙江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专项激励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4 15:4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流通发展处

各有关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专项激励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基于各试点城市自评申报材料,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了评审会,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2021年浙江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专项激励名单予以公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激励名单

第一档:长兴、杭州;

第二档:东阳、瑞安、永康;

第三档:庆元、湖州(市本级)、舟山、衢州、安吉、乐清、温州。

以上同一组内排名不分先后。根据《通知》规定,试点城市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给予7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专项激励资金。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各试点城市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紧扣国家和我省供应链创新和应用试点要求,结合试点方案,立足本地实际,健全试点体制,创新试点政策,狠抓试点项目落地,确保试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积极探索和总结供应链现代化创新发展经验。获得本次专项激励的试点城市要再接再厉,做强优势,补足短板,再创试点工作新局面。没有获得本次专项激励的试点城市,要深刻总结,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实现试点工作跨越式发展。

(二)用足用好专项激励资金。获得专项激励的试点城市按照《通知》要求规范用好专项激励资金,确保对重点任务主体有效激励,要围绕省级重点工作和任务谋划好激励资金使用。结合省级供应链现代化创新发展要求,对省供应链协同创新综合体建设的激励资金支持不低于30%,本地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不低于10%,同时加大本地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关键供应链服务生态等的支持。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试点城市商务部门要在4月31日前报送2021年度试点工作计划,并分别于6月底、9月底、12月底报送试点季度工作情况。获得本次专项激励的试点城市要尽快组织落实专项激励资金使用拨付,并按《通知》要求及时将资金使用分配办法及拨付情况报备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获得2020年度专项激励的试点城市如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须在5月底前使用完毕。支持各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流通发展处:景旦群     联系方式:0571–87051955

省财政厅企业处:罗    荆           联系方式:0571–87058450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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