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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05 09:3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流通发展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加快构建行业信用责任体系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散装水泥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月12日前反馈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联系人:杨霖;        电话:0571-89939829;

传真:0571-88086696;  QQ 号:  2646216799


附件:《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1月5日

附件: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建立我省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散装水泥领域信激励失信惩”机制,促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行业企业是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物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所称企业安全用评价,是指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息,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安全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标准和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标准。依托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组织开展全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发布全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设区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以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为企业安全信用管理载体,实时发布、更新企业安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信息网站”“浙江散装水泥”官方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300分、基本管理信用120分、安全生产管理信用240分、行业监管信用240行业荣誉100分5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第八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安全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企业安全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第九条  参评企业的安全信用分为五个等级800(含)及以上为A级信用优秀,绿色表示700分(含)--800 分(不含)为B级信用(良好,蓝色表示);600分(含)--700分(不含)为C级信用(中等,黄色表示);500分(含)--600分(不含)为 D级信用(较差,红色表示);500分(不含)以下为E级信用(黑色表示)。

第三章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一)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信息

(二)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当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安全生产事故赔偿责任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五)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发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应当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将其列入上述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企业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所在地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处陈述、申辩。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下达认定决定书,认定决定书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  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企业认为严重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向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企业申请理由和事实进行对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在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介公示拟移出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辖区认定的安全严重失信名单报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决定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归集上报的安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应当客观、公正、准确,避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好和实际控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等4项指标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的有效期3年,其余指标有效期均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安全行为或事故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安全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发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企业作出书面安全信用承诺。

(二)安全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第五章  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管理系统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可以查询企业历年信用情况。企业安全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一年之内动态计算,跨年重新计算,年底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作为历史记录存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总数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总数的50%;对于C级以下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总数的100%。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管理系统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通行证发放、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安全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参评企业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对安全信用信息确认有异议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基本管理信用信息不完善的,企业可以在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企业平台完善补充。

(二)对于事故管理信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可以向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依据进行修改更正,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核实基础上作出是否修改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参评企业对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对安全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企业。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安全共治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安全共治系统报备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日起施行。

 

 

 

 


1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试行)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评分

标准

分值

数据

来源

散装水泥行业公共信用分

1

公共信用评价300分

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总分,并按30%进行折算)

300分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下属部门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等处罚;

2.省公安厅和省应急管理厅以及相关下属部门有关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处罚;

3.省生态环境厅及下属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等处罚;

4.省发改委、省法院、省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以及下属部门等处罚。

散装水泥行业监管分

2

 

 

 

 

基本

管理

信用

120分

企业承诺

企业向社会发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生产安全承诺书。

没有公布承诺

扣分15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3

企业领导和员工  承诺

企业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员等签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生产安全的承诺书。所属部门与员工签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生产安全的承诺书。

无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扣分15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4

安全生产管理和  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建立生产运输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管理制度。

没有建立制度

扣分15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没有建立制度

扣分15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6

应急处理和救援  预案制度

企业建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没有建立制度

扣分15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7

安全生产整改制度

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整改制度

没有建立制度

扣分15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8

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制度

企业每年安排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没有建立制度

扣分15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9

安全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没有建立制度

扣分15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10

 

安全生产

管理

信用240分

10人及以上受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发生有责任安全生产事故

合计受伤10人及以上。

受伤10人及以上

扣分60分

省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

11

2人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发生有责任安全生产事故,合计2人死亡

扣分150分

省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

12

3人及以上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发生有责任安全生产事故,合计死亡3人及以上

扣分240分

省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

13

行业

监管信用

240分

行业内部检查

散装水泥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预拌砂浆运输车、预拌混凝土泵车在查时发现未纳入安全共治系统监管

发现1辆扣2分,最高扣12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14

核查发现驾驶员未经安全技能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驾驶散装水泥专用车辆

发现1名扣2分,最高扣12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15

核查发现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右转弯盲区视频(辅助驾驶系统)及载重设备

发现1辆扣2分,最高扣12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16

联合执法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双随机”检查及和公安交管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运行联合执法发现安全问题

发现1辆扣10分,最高扣60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17

平安浙江检查

结果性指标扣分超过3分

扣分60分

省平安办

18

过程性指标扣分超过2分

扣分24分

19

暗访性指标扣分超过3分

扣分60分

20

企业被纳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企业被纳入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扣分240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合计

600分

行业荣誉加分

21

行业

荣誉加分100分

政府部门嘉奖

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荣誉奖励

50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22

行业标杆

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资质

50分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

合计

100分

 

    

 

 

 

 

 

2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

评分标准

信用等级

等级含义

综合评价分值(N)

计算公式

A

信用优秀

N≥800

综合评价分值(N)=公共信用评价分值(总300分)
+行业信用监管分值(总600分)+行业荣誉加分分值(总100分)

B

信用良好

700≤N<800

C

信用一般

600≤N<700

D

信用较差

500≤N<600

E

信用差

N<500

 

 

 


3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信用档案表

序号

市县(市、区)名称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信用年份


1

   指标分类

设定分值

实施情况

实际扣分

2

公共信用分

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300



3

 

 

 

基本信用 指    标

公司向社会承诺

15

有或无


4

  责任主体承诺,企业员工承诺

15

有或无


5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5

有或无


6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5

有或无


7

应急处理和救援预案制度

15

有或无


8

安全生产整改制度

15

有或无


9

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制度

15

有或无


10

安全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

15

有或无


11

小计

120



12

 

安全生产管理信用指标

责任事故累计受伤10人及以上

60

有或无


13

责任事故死亡2人

150

有或无


14

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

240

有或无


15

小计

240



16

 

 

行业监管 信用指标

行业内部检查

36

有或无


17

“双随机”检查及联合执法

60

有或无


18

平安浙江检查

144

有或无


19

企业被纳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240

有或无


20

小计

240



21

 

行业荣誉 加   分

政府部门嘉奖

50

有或无


22

行 业 标 杆

50

有或无


23

小计

100



24

合  计

1000



25

信用得分


26

信用等级


27

是否严重失信企业

是(否)

严重失信时间


设计说明:

1.本表反映散装水泥企业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行业管理、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及其它社会责任方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信用等级。

2.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开始,每个日历年度记录1份信用档案表。当年企业信用反映上年企业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

3.企业信用按照公共信用、基本信用、安全生产管理信用和行业监管信用4个大类综合考核扣分,行业荣誉信用综合考核加分。其中公共信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基本信用、行业荣誉信用和行业监管信用(企业进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则240分全部扣除)得分均为子项合计得分;安全生产管理信用为3种不同情况扣分,每个企业最多是其中一种情况扣分。

4.点击表格中5个大类中18个子项都能看到相关内容,作为不扣分或扣分依据。

5.序号25信用得分等于序号24合计1000分减去合计实际扣分。序号26信用等级为序号25信用得分对应分值的等级标准。A级信用(优秀),得分800—1000分,含800分;B级信用(良好),得分700—800分,含700分,不含800分;C级信用(一般)

得分600—700分,含600分,不含700分;D级信用(较差),得分500—600分,含500分;不含600分;E级信用(差),得分0—500分,不含500分。


4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汇总表

序号

严重失信

企业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严重

失信类型

严重

失信时间

认定机关

备注

 

1








 

2








 

3








 

4








 








说明:1.本表记录对应系统平台层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2.严重失信类型按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其它严重失信填写;3.严重失信时间失信时间发生时间;4.认定机关为企业所在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5.备注记录认定机关审核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时间。


5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严重失信企业移出申请审核表

企 业

名 称

(盖章)

企 业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失 信

事 项


失信事项

整改说明


整改证明

文件名称


整改证明

文件文号


整改发文

机关名称


文件主要

内容描述


受理机关

名    称

(盖章)

受理机关  经办人意见

同意移出   口

不同意移出 口

受理机关

负责人

同意移出   口

不同意移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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