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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再向企业释放85.59亿元减负红利

发布日期:2020-07-30 18:1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7月29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联合发布通告,明确我市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据了解,这一减负政策的落地,将再为全市企业减免社保费用85.59亿元。

根据通告,减免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将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申请方式不变。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范围和划型标准仍按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主动申请缓缴的,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允许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同时,人社部门明确,我市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新上规模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减征政策与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企业养老保险费减免政策如有重叠,减征额将按就高原则执行。

另外,在本次落地的政策中还明确了这样一则减负信息,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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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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