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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推广至全国

发布日期:2020-07-16 18: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服务贸易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财税2017 79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现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至全国。

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认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省商务厅将积极会同省科技、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我省目前两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杭州、宁波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实施。

 

(服务贸易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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