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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征集】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16 14:3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外商投资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浙江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于3月25日前反馈至省商务厅,联系人:方达:87050480,陆军:87051576,邮箱:fangda916@163.com.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商务厅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缩小与先进省市差距,保持在全国的位次和占比稳中有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省“四大建设”,鼓励外资投向我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航空航天等产业,争取率先复制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加快落实国家关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业开放政策,争取率先在我省落地。(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银保监局)

二、加快建设高能级开放平台

(一)加快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建设。推进我省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建设,对其下放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加快舟山油气全产业链建设,吸引油气产业相关的贸易、金融类跨国公司和机构向自贸试验区集聚,形成资本和产业的集聚效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加快推进高质量外资集聚先行区、自贸试验区、国际产业合作园、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建设,在项目申报、土地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有关市政府)

(二)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以最高层级平台为核心,对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进行实质性整合,统一招商、统一规划、统一协调,打造20个左右高能级平台,创建一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强化对开发区的督查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连续两年居于倒数后三位的省级开发区,报省政府建议退出开发区管理序列进入限期整改期,整改无效的予以撤销;对连续两年居于倒数后三位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报请商务部按照国家级开发区的退出机制和相关规定办理;实施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着力招引产业链关键环节,以点带面提高开发区产业向国际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打造一批外资来源地或产业相对集中的国际产业合作园,争取国际产业合作园在国家级开发区实现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东引台资”,发挥浙江台湾合作周平台作用,加强浙台经贸合作区等涉台产业园建设;探索建设开发区海外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台办、有关地方政府)

三、加强外资企业和项目要素保障

(一)加大财政精准支持力度。2020年-2022年,对地方政府当年吸收实际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制度口径,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重点开放平台、投资促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和符合浙江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地方各级政府和开发区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予以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浙江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开展全省及浙江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投资便利化试点,外商投资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依法合规使用人民币。加快全国首个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投注差”模式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进一步缩短业务办理时间。(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地方各级政府)

(三)加强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国家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用地指标由自然资源部安排,对列入省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由省由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污染物排放指标由省级调配机制给予优先保障;用能指标在省级用能指标安排和用能权交易方面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幢、按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创新。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支持;加大力度引进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浙江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尖精特”创新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深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强化省市县联动,加强政策辅导培训与解读;优化申报流程,利用“科技大脑”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推进国家申报网络与省网数据对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允许综保区内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保税进口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用于研发业务。(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提高外商来浙工作便利度

(一)提供外国人来浙工作签证便捷服务。细化实施国家移民管理局12条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博士学历或长期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工作的外籍华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籍人才、符合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的长期在浙工作的外国人,提供永久居留便利服务;对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邀请来浙从事技术合作、经贸活动以及在浙工作的外籍人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及辅助人员,签发长期签证证件;对重点高等院校、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优秀学生在华创新创业、国内知名企事业单位邀请来华实习的外国学生,提供签证证件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优化外国人来浙工作管理服务流程。实现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深化“一口受理、并联办理”试点,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纳入“一件事”办理;对不同类别的外国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流程和服务模式,为外国高端人才来浙工作开辟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对持有《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外国专家实行入境口岸签证政策,对已持其他签证类型入境的外国专家,可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工作居留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研究制定认可外国年金机构提供的参保证明的相关办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六、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一)加强投资促进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球化的投资促进网络,鼓励各地区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设立招商窗口,选派优秀干部充实招商队伍;加快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派驻商务代表,鼓励省市联建,派员入驻;加强省贸促会(省国际商会)海外联络处和友好商协会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在投资促进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地方各级政府)

(二)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积极利用线上云端开展“网上招商会”“网上洽谈会”“网上签约会”等云上招商活动。(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出国(境)招商活动的支持,各地对出国(境)招商团组申请要优先保障;对确有需要的招商团组要提供因公出国(境)审批、证照和签证办理“绿色通道”和“急事急办”服务。(责任单位:省外办、地方各级政府)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制定外商接待标准,规范外商接待活动。(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三)提升投资促进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国际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完善全省重点外资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系统,绘制全省招引外资产业地图,定期编制和发布各类外商投资指南、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指引,发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项目信息等,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政府)

(四)探索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结合开发区(园区)整合创新提升,大力推进开发区管理机构精简整合、职能优化,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等平台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实施法定授权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探索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开放灵活的用人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商务厅)

(五)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建立合理的“保障+激励”薪酬体系,将招商引资业绩奖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方式选人用人,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薪酬方式。(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

七、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一)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府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补偿制度。(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健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案件审查工作,促进内外资公平竞争。加强法律文书公开工作,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高院)健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网络,各地应当确定投诉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或者机构,妥善处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地方各级政府)

(二)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实施政府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聘、人力资源以及应对地震、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有歧视性差别。(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和信息报送渠道。加全面实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全面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改革,优化外资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优化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送渠道。(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局、省外汇管理局)

(四)提供外商就医、子女就学等生活便捷。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培育完善国际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引进国际医疗机构和国际化医疗管理团队,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制度,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加快城市国际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多元文化交流平台,建设国际化的未来社区。(省教育厅、地方各级政府)

八、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进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研究和服务中心等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组建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积极发挥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浙江)中心作用,组织开展电商领域专利保护专项行动;探索开展商标海外抢注预警,加强商标海外维权应对指导,鼓励先行先试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浙江银保监局)

(二)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依法灵活运用各类证据规则,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研究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建立健全杭州、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制度,实现常态化更替;统一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裁判标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高院)

九、完善利用外资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利用外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利用外资工作领导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为引领的省市县三级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机制,推荐10亿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班,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择优选择5亿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列入省级专班,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各市、县(市、区)择优选择1-3亿美元的外资项目列入市、县(区)专班,推荐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推荐重大外资专班项目进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建立省长与跨国公司联系直通车制度,健全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机制,常态化举行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建立利用外资工作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考核、评价和引导,突出外资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社会贡献、营商环境等质量效益指标的导向作用。省政府对各市利用外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督查并视完成情况酌情进行约谈。(省政府督查室、省商务厅、地方各级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利用外资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每年12月底前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执行过程中,省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外商投资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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