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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贸出口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2-05 16:25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厅对外贸易发展处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号),确保全省外贸出口企业有序复工,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复工方案的谋划

1.制定复工具体操作细则。县(市、区)商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省疫情防控办〔2020〕11号)和市、县(市、区)政府出台的相关实施意见,对辖区外贸出口企业复工落实行业主管职责,明确企业复工备案应上报的具体材料和程序,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公告等形式,及时告知辖区相关企业,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能够按时申请复工。

2.区分复工企业轻重缓急。对属地经济发展影响重大、合同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等重要出口企业,在落实复工的具体操作中,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

3.关注舆情回应企业关切。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全省外贸出口企业恢复生产。要及时了解企业复工的困难,制定帮助企业保障生产的政策措施,公开联系咨询电话,畅通服务渠道,对企业真关心、真帮助。

二、全省外贸出口企业要顾全大局

4.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随着规定假期的结束,出口企业为减少经济损失,复工的愿望将变得强烈和迫切,各级商务部门要从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局出发,耐心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复工与疫情防控的关系,严格落实2月9日24时前不得擅自复工的规定,2月9日24时后,也要根据疫情缓和或好转等实际情况,逐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加强对复工企业的管理。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等属地管理原则,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经核准同意复工的企业,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要落实专人驻点或巡回现场督促检查复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对弄虚作假和措施不力的企业要及时果断制止,确保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全省外贸出口行业要树立信心

6.乘风破浪会有时。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国、全省形成了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的局面,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疫情防控工作必将取得决定性胜利。全省外贸出口企业经过中美贸易摩擦的考验和疫情防控的磨练,必将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恢复生产,以更加高效的工作弥补损失,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为全省开放型经济进一步发展增光添彩。


 

 

浙江省商务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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