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流通消费 > 工作动态

自2020年12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发布日期:2020-11-27 11: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流通发展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浙江省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适用13%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根据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首批选择萧山国际机场口岸实施离境退税。退税代理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已在萧山国际机场T2航站楼设置专用退税场所。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共37家41个网点,分布在杭州市、台州市、金华市、嘉兴市、湖州市和舟山市。下一步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结合我省旅游资源和特色优势,按规定程序进一步征集退税商店。

附件:(浙财税政【2020】18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通知.pdf

(流通发展处供稿)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