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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业务企业经营条件评价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0-11-10 14: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流通发展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3号)、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0﹞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产生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以下简称“输液瓶(袋)”)回收管理,杜绝非法回收输液瓶(袋),在前期组织企业申报、地方初审、省级审核,以及实地核查基础上,2020年10月23日,省商务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等部门联合对申请从事输液瓶(袋)回收业务的企业经营条件进行评价。评价组根据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及实地核查情况,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组织拟从事输液瓶(袋)回收业务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确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拟从事输液瓶(袋)回收业务的8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经营管理、经营能力、工艺设施、相关资质及全过程追溯管理、环保、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11月10—17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企业如有意见,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反映,单位反映请盖公章,个人反映请署实名。

联系人:楼肇良,

电话:0571—87050824。  

一、基本符合条件企业

1. 浙江嘉天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 台州绿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 丽水塑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需进一步完善经营条件企业

1. 温州恵隆医用塑料瓶回收有限公司  

2. 杭州跃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不满足评价要求企业

1. 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2. 温州益众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

3. 宁波昱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流通发展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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