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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9-05-13 19:3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消费促进处

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调整发展机遇。新规主要明确:  

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办法》除了明确除报废机动车回收主管部门牵头职责外,还要求县级以上公安、环保、经信、交通、市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相比旧规新增环保、经信、交通部门,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调“放管服”改革精神,明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或取消资质。  

三、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取消“五大总成”必须销毁的条款,允许再制造再利用,提升资源循环利用率。明确再利用的零部件必须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四、明确行业环保要求。将环保要求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增加对企业作业场所、设施设备、拆解操作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条款,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可取消资质。  

五、预留新能源车回收事项。由于新能源车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回收处置和循环再利用工作正研究推进中,办法明确了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下一步,浙江省商务厅将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建立部门联同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理清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部门协作,纳入综合执法范畴,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二是严格行业准入淘汰。按照《办法》和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做好新设企业的资格认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企业(网点),要求加快改造提升,限期整改达标,对无法达标的,实行退出机制。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联合检查和综合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办法》和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6/content_5389079.htm


(消费促进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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