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流通消费 > 特种行业管理

官宣: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重大改革:“放管服”政策落地

发布日期:2019-12-31 16: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消费促进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明确的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政府的要求,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商务厅印发实施《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工作要求。

一、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怎么办

《通知》明确: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规划、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监管。

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怎么申请

《通知》明确: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及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由商务主管部门(政府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实施审批及行业管理。

市场主体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通过 “浙江政务服务网”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审核,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怎么管

《通知》明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依据国家对加油站布点设置间距规定和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5年组织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许可公示公告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运行监测预警,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安全有序。


(消费促进处供稿)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