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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审批取消和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19 17:27访问次数: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审批取消和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审批取消和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27日前反馈省商务厅。

联系人:胡胜悦,骆林勇

电话:0571-87050892,87057587传真:0571-87057547

电子邮箱:896284067@qq.com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审批取消和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审批取消和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明确的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政府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 “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

自国办发〔2019〕42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商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领审核转报事项,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及注(撤)销审核转报,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经营、环境保护、消防管理、油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监管。

二、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下放后,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及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负责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及注(撤)销事项的审批;要明确市县两级具体执行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等;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要求,理顺部门职责,强化成品油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二)编制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每5年组织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加强规划与标准衔接,按照加油站建设相关标准要求,紧密衔接国土空间发展、综合交通等规划,经实地踏勘,将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规划布点,纳入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发布实施前须报省商务厅备案。强化规划实施和动态管理,加油站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要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适应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对规划布点进行调整。 

(三)符合加油站间距设置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满足国家对布点设置间距规定要求,符合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等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布点设置间距解释(见附件1)。

(四)优化设置审批流程。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向县级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执行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通过 “浙江政务服务网”报设区市执行部门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商务部原证书样版(见附件2)自行印制和管理。各地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下放承接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主体责任,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审批权限下放承接机制,制定规范、有序、高效的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许可公示公告、“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年度检查等制度。

(二)依法依规审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及时发布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及流程;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设定程序和完成时限开展审批,不得增设审批条件;公示公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结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加强成品油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及“首问问责”的原则,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杜绝经营安全事故发生;按照 “最多跑一次”要求,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四)加强运行监测。成品油是与生产民生活休戚相关的重要商品,保障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至关重要。下放后,各设区市要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市场预警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商务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市场运行监测周报、月报、年报,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于2019年底前完成。自2020年1月1日起,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2〕307号)、《关于宁波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3〕314号)、《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发﹝2018﹞150号),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作废。

未尽事宜,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令)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   月   日        

 

 

附件1

 

 

关于加油站设置间距标准解释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令)、《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等相关国家标准,布点设置间距解释如下:

一、关于城区加油站设置

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

二、关于国省道加油站设置

国道、省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8.3公里。

三、关于县乡道加油站设置

县乡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5对(10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0公里。

四、关于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

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即服务区50公里一对(2座)加油站。

五、关于乡镇镇区加油站设置

对于年用油量1000吨以上或车辆保有量200辆以上的乡镇,目前尚无加油站的,镇区可设置加油站1个,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与城区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1.8公里,与国省道、县乡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得低于3.5公里。

六、关于人口集聚较大镇的界定

人口集聚较大镇是指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和《关于增补省级中心镇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3号)认定的省级中心镇,或纳入《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2号)、《关于公布小城市培育试点扩围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43号)、《关于公布第三批小城市培育试点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8号)认定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或已通过省政府培育验收的特色小镇,可参照城区加油站设置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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