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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经营者怎样实现合法化经营?电商法——代购篇告诉你!

发布日期:2019-01-10 17:0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电商中心

一、“代购”的法律属性

常见的“代购”,主要分为两种经营模式,分别对应两种法律关系。

其一是根据客户需求,购买指定的商品供自用并利用商品差价赚取利润。这种模式的“代购”本质上应属于法律中的代理行为,其所提供的是“代为购买商品”这一服务。以下称这种“代购”为模式一。

其二是“代购”经营者先自行采购商品,再跨境寻找买家进行售卖,赚取商品差价。这种模式的“代购”,本质上类似进出口贸易商,从事的是商品买卖业务。以下称这种“代购”为模式二。

二、“代购”受不受《电子商务法》管辖?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这一定义,结合“代购”的经营模式,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判断:

交易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通过信息网络承接、开展业务的营利性“代购”活动,属于电子商务活动,需要接受《电子商务法》的监管。

三、对于模式一“代购”来说,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经营活动?

法律上没有对经营活动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是经营活动有两个基本特征:面向不特定对象,以盈利为目的。对照这些特征,我们可以对常见的模式一“代购”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做出判断。

如果行为人仅是借差旅之便购买了部分商品,作为礼物赠送亲友的,显然不应认作为经营活动;

如果借差旅之便代特定几名亲朋好友购买商品,即使收取一定的报酬或奖励,亦不宜认定为经营活动;

而如以盈利为目的,高频率、多次数、高金额地代多人购买物品的,应认定为经营活动,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

四、对于受其监管的“代购”,《电子商务法》最大的影响有哪些?

对于以往一直以个人身份开展“代购”的经营者来说,《电子商务法》对他们最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法》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经营者是不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3、交易活动零星、小额;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

(二)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法》再次强调了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并明确要求办理税务登记、交易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等事务。“代购”经营者也不例外。

(三)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电子商务法》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质。这一点对模式二“代购”经营者来说尤为重要,需要获得进出口贸易的行政许可或完成相应的备案登记。

五、“代购”经营者需要怎么做,才能实现合法化经营?

自然人从事“代购”业务,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完成税务登记并纳税是必不可少的。但想要实现合法经营,需要做的还不止如此,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也不仅限于《电子商务法》。

“代购”业务流程伴随着人员、物品的出入境。出入境需要接受海关管理,人员出入境需要取得通行许可,物品也需要接受海关监管,依法缴纳关税。若“代购”的是食品、动物制品等,还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对于模式一“代购”来说,“代购”者履行代理事务的法律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申报关税的时候,应当以客户的名义申报,同时也能享受到客户个人免征额度的优惠,但如超过免征额亦应缴纳相应税费。

而对于模式二“代购”经营者来说,其本质更接近于进出口贸易商,需要受到更多监管。经营者不得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则需要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同时,整个“代购”流程的境内经营部分,也要依照境内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比如在境内销售食品的,需要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在境内销售采购自境外的金银首饰的,应取得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等等。但是实际上,要获得这些行政许可,通常都需要满足许多标准,具有一定难度。此外,对于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侵权防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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