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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4 14:3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对外贸易发展处

浙江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委)、税务局,杭州关区各关(办),外汇局各市中心支局、杭州辖内各县(市)支局,各市金融办,中信保浙江分公司各经营机构,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全省开放大会精神,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推动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培育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成为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力支撑,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我省外综服企业定义

我省外综服企业是指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符合商贸函〔2017〕759号文件要求,面向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规范的、风险可控的全流程外贸服务和孵化功能的企业,致力于促进中小微厂商的外贸发展,发挥好防范交易风险、降低经营成本、解决融资难题的作用。

二、找准发展定位和目标

我省外综服企业应以“五个化”为发展方向,即专业化:经营团队、人才专业化,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并引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应服务。本土化:立足当地中小微厂商,以本土化发展为主,做到风险可控,责任可追溯,政策可落地。规范化:积极推动业务流程的优化和营运系统的规范化,自觉接受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的监管,做到风险预警前置,风险来源可识别。跨境化:将综合服务延伸到海外,对重点海外目标市场配套建立服务网点,实现外贸服务内外联动,更加高效、低成本。品牌化: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培育机制,力争到2020年,培育30家在全国范围内有规模、有影响力、经营规范的省级外综服示范企业。

三、推进便利化举措

为解决外综服企业反映集中的明确身份、分清责任等问题,各监管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模式,不断完善适应外综服企业发展的政策框架。

(一)海关部门:加强对外综服企业的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推动企业按照认证企业标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升级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落实外综服企业的海关差别化管理措施,为高资信外综服企业营造便利的通关环境。

(二)税务部门:落实好税务总局对外综服企业出口退(免)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外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可由外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外综服企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优化对外综服企业的退税服务,指导外综服企业做好出口退税风险防控工作。加快对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实地核查工作。

(三)外汇管理部门:支持外综服企业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开展代理业务。允许经认定的A类外综服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直接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简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A类外综服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流程,允许按月批量报备。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平台外综服企业数据完备的条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外综服企业出口的电商自行收汇。

(四)信用保险机构:支持外综服企业加强资信调查和评估,完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形成外综服企业筛选中小厂商、信用保险机构筛选海外买方的风险管控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外综服企业出口业务的渗透率,量身定制差异化承保方案,为外贸小微企业提供好保单融资服务的配套工作。

(五)金融管理部门及进出口银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外综服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符合外综服企业自身业务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进出口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优势,通过外综服企业把政策性金融普惠到广大外贸小微企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推广使用统一平台

根据商贸函〔2017〕759号文件中外综服企业需“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开展业务的要求,省商务厅开发建设了外综服企业联网信息平台,无偿供外综服企业在线开展业务,实现规范运作。自有系统的外综服企业,必须与联网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二)加强在线管理及服务

通过外综服联网信息平台,分步推进与海关、税务、外管、信保、进出口银行等部门的在线对接,逐步实现通关及物流信息、出口退税、外汇结算、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及理赔、政策性金融服务等的在线办理。

(三)充分发挥联盟作用

组建好外综服企业联盟。加强外综服企业的业务培训、交流,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商业模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在重点市、县(市、区)开展对接推广活动,加快当地本土化外综服企业的培育,发挥好外综服企业对外贸小微企业出口的孵化和带动作用。

(四)开展分级培育

省商务厅牵头开展省级外综服示范企业筛选培育工作,定期联合杭州海关、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信保浙江分公司、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等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各地推荐、联合评审的程序,确定省级外综服示范企业并实行动态调整。

各地要参照本通知内容,制定本地外综服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服务本地生产企业和特色产业的原则,在每个中小企业集聚、出口规模集中的县(市、区)培育1-2家外综服企业。各地经认定的外综服企业名单,须定期抄送省商务厅备案,为省级外综服示范企业评选储备力量。

各地要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制定推进本地外综服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扶持措施,不断探索和推动外综服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2018年12月11日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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