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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创建认定暂行办法》并开展2018年度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2 13:5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各市商务局(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6号)、《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16﹞146号)精神,发挥示范创建的引领作用,实现到2022年全省培育公益性农产品市场100家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创建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2018年度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益性创建的重要意义。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是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具有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公益功能的农产品市场。推进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补足农产品流通短板,提升服务“三农”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推动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稳定农产品市场运行,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推荐。今年全省首批创建目标为20个,纳入省政府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的考核任务,并已下达各市创建数量指标。请各市商务部门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对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做好组织发动和审核推荐工作,务必于2018年12月21日前将企业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包括市场基本情况,企业章程、合作协议、承诺书等公益性实现制度文件及发挥公益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具体事例等)电子版和纸质文件(3份)送达省商务厅。

三、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和政策落实。各市商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等12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主动会商相关部门,围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民生保障能力,建立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积极推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制度创新,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三大机制,及时总结上报典型经验和模式,为全省宣传复制推广提供样板。

联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 沈肖敏

电 话:0571–87056928

传 真:0571–87058237

邮 箱:442775352@qq.com


附件:《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创建认定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创建认定暂行办法》并开展2018年度认定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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