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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商务厅主管商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04 14:0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商务厅政务网

 

为加强对厅主管商协会的管理,保障商协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商协会在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开展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商协会脱钩试点工作的实际,草拟了《浙江省商务厅主管商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74日至79日。

联系人:许关中  电话:0571-870561572

                传真:0571-87051554

浙江省商务厅主管商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厅主管商协会(以下简称“商协会”)的管理,保障商协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商协会在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开展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商协会脱钩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对其进行的业务管理、行业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协会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浙江省商务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按照省脱钩试点工作部署,与省商务厅脱离主管关系的商协会,接受省商务厅行业指导和委托其承办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协会要围绕浙江省商务发展中心工作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使商协会真正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市场化运作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商协会的综合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商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商协会设立、换届、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负责商协会年检的初审查工作;负责商协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指导和监督商协会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委托商协会承担部分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负责商协会的党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商协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商协会设立、变更、注销审查

第七条 省商务厅原则上不再新设商协会,确属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类、研究类、联合(促进)类的商协会,业务处室要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报厅分管领导同意,经厅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设立。并严格按照商协会规定的设立条件进行登记前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设立商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属省商务厅的职能范围,并不与已登记的商务社团相同或相似;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具有独立使用权的住所,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省商务社团的住所原则上应设在杭州;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商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行业基本情况。2、可行性、必要性分析。3、社团的主要工作;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个人作为发起人的,提供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作为发起人的,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三)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提供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商协会章程草案。

(五)已联系到的会员名册。

(六)住所证明材料,如房产权、房屋租赁合同等;

(七)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

(八)发起人提供的具有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证明;

(九)省商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商协会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向省商务厅提交审查材料:

(一)商协会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申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新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住所变更的,须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和《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

变更事项自省商务厅审查同意之??

第十一条 商协会依法注销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省商务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经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商协会应按照法规和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换届申请应在换届大会前30天报省商务厅,内容包括换届准备情况、拟任主要负责人(会长、秘书长)基本情况、理事以上负责人名单、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涉及章程、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的,报送修订草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报送财务审计报告。

经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省商务厅提交换届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省商务厅审核后,向省民政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商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换届工作须在批准期限内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商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由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商协会工作,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对本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担任。

商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商协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职责由章程具体规定,其任期应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商协会兼职的,按省商务厅《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的暂行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商协会党组织建设。凡专职及驻会工作人员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指导其建立党组织,接受商务厅党组织的领导。不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通过联建、派驻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支部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厅主管的商协会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商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省商务厅结合商协会年检,按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数量的原则,对厅主管的商协会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七条 商协会应按时参加年检,按要求向省商务厅报送年检材料。初审同意后,由省商务厅统一或自行送省民政厅年检。

第十八条 商协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重大事项包括: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商协会工作的重要批示;在行业内举办有重要影响的论坛、会议、活动;接受大宗捐赠、资助;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

第十九条 商协会开展活动,拟冠以“浙江省商务厅”名称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等情形的,应在活动前报请省商务厅批准;不得冠以“浙江省商务厅××处”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商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未经授权不得冠以“浙江省商务厅”字样。

商协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专委会的管理。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注册登记的全称,业务活动要符合商协会章程的规定,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商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政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务领域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浙商务法发2011111号)同时废止。

(政法处(反垄断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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