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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6 10:4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浙商务发〔201756

 

各市、 县(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17414


 

 

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6164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活动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具体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市相关备案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市场名称登记》后2个月内,二手车经营主体(其中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取得商务部门许可的拍卖经营资质证书)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  备案办法

 

第七条  企业备案所需携带以下材料:

1. 基本材料:

1)盖有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表、诚信经营承诺书;

2)相关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 需特别准备的材料:

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场名称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经营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备案流程

1.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请以法人用户身份登录。

2. 企业选择进入所属县(市、区)的主页,进入“阳光政务”光“行政权力清单”政权其它行政权力”,在列表中打开“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页面,填写相关备案信息,下载备案申请表(附件1)、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2),并填写好相关内容。

3. 企业携第七条相关的材料到负责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 商务主管部门接受备案办理,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件审核后归还证件原件,并对备案与否给予回复。若审核通过,则在网上办事中给予备案通过,并打印纸质备案证书(附件3)发放给企业。若材料审核存在:材料不齐、证件信息不符、证件失效以及其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情况,则与企业说明理由,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以企业补齐材料重新递交申请之日作为受理备案日期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备案申请表*号备注项)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提交更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与变更相关资料,可邮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情况及名录向社会公示,在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地市商务部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由地市商务部门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撤销备案,并予以公示。

(一)注销工商登记,或因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做出的因违法经营建议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提交虚假信息、或隐瞒有关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停止二手车经营活动时,应主动告知备案地商务主管部门以便撤销该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备案信息,并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备案。

第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备案材料,并不得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书等行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有违反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的市场和经营主体,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518日起实施。


附件1

 

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备案类型

□二手车市场   □经销企业   □经济公司   □拍卖企业   □鉴定评估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场名称登记证书编码

(二手车市场填写)

 

*拍卖经营资质证书编码

(二手车拍卖企业填写)

 

*法定代表人和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其中内外资占比:

内资

 

外资

 

*企业经营范围

 

场地面积(平方米)

 

其中办公场所面积

 

成立日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县(市、区)商务局

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个月内向在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以法人用户身份登记备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备案表和相关备案资料,领取备案证书。

 

 

 

 

 

附件2

 

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承诺书

 

                                  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管理。

二、备案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者骗取《二手车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证书》,不用于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场合。

四、工商登记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企业承诺诚实合法经营,倡导守信为荣、失信为耻,不断提升诚信经营自觉性,为营造诚信规范市场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以上为本企业真实意愿,必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20       

 

 

附件3

 

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证书

(样式)

 

XXXXXXXXXXXXXXXXX企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给予备案,备案企业类型为:二手车经销企业。

 

 

                               

备案编号:330110201700001(行政区划代码+年份+编号)

备案机关:XX区商务局(盖章)

备案时间:2017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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