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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商务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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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商务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我厅主办、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我厅草拟了《浙江省商务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 联系人:王雪莲 电 话:0571-87056826 传 真:0571-87056774; 电子邮箱:swtwxl@163.com
附件:浙江省商务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商务厅
附件
浙江省商务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厅主办、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本厅面向社会公众主办或承办,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处室”,是指厅机关具体负责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处室。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业务主管处室监管的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本厅直接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厅主要领导为安全责任人,业务主管处室对活动安全负责。 第五条 本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对承办者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查,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当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责任,并与承办者在承办合同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各自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当督促承办者按照安全等级及相应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应急指挥系统的组成、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当预计大型群众性活动参加人数,督促承办者在活动举办日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因故需提前举办或延后举办的,业务主管处室应督促承办者分别在提前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5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督促承办者在原定举办时间的3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因情况紧急,临时变更、取消的除外。 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主管处室应当督促承办者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被变更、取消的,应当督促承办者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督促承办者落实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五)按照安全许可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发放或出售门票; (六)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九)承办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安全义务。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承办者组织实施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检查,督促承办者整改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业务主管处室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履行承办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处室应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做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在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承办者有违反《条例》、《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条例》、《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处室安全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预计参加人数不到1000人但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活动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条例》、《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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