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代码(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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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代码(1039) 半年后停止使用旅游购物贸易方式(0139)
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4号公告,决定正式启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增列“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仅限于在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实施海关统计。 《公告》指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公告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将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对外公告,同时向海关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海关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对代理出口商品信息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的录入,并通过认定体系提交商户予以确认。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实施监管。 《公告》明确,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发货单位”栏除应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单位名称外,需一并在“备注栏”填写采购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报关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外,一并提交完整的装箱清单、商户与采购人进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单据、采购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适用简化申报措施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提交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清单。 《公告》规定,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海关监管场所内办理商品出口手续。监管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涉嫌走私违规行为的,应当主动报告海关。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采购地海关办理转关出口手续,并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出境地海关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出口转关运输的途中监管。(厅政法处)
(政法处(反垄断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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