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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商务经发[2013]283号)

发布日期:2013-08-20 05:4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各市(宁波市除外)商务局(外经贸局),省、部属外经企业: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和指导,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46号),决定自2013  年8月15日起,对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实施时间  

检查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市除外)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实施时间:2013年8    月15日至9月30日。  

二、检查内容

对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条件保持情况、境外风险防范及安全生产情况、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展情况、企业从业行为规范、各项制度建设以及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由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按要求报送材料。各市商务局在以适当形式对辖区内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省商务厅对初审后的材料进行集中检查,并视情况对重点市、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材料报送

企业自查情况的报送材料包括:  

1. 填写《浙江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检查登记表(2013年)》,加盖企业章;  

2.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原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建设类企业);  

5. 海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出口情况证明(非工程建设类企业);  

6. 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情况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概述、对外承包工程开展情况[无业绩企业应重点分析说明原因]、本年度目标任务预计完成情况、境外市场开拓计划、境外风险防范举措及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检查内容要求的其他方面情况)。  

上述材料经所在地市商务局初审后,汇总后请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省属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材料请于2013年9月30日前直接报送省商务厅。  

五、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合格的企业,在《资格证书》中加盖公章,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对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限期整改等相应措施。整改不通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相关扶持政策。  

六、有关要求

组织实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管理和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市商务局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做好初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总结自查,按时报送材料,自觉接受监督,避免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  

附件可在浙江省商务厅网站www.zcom.gov.cn下载。  

联系人:余  妍、贾春仙、何晓群

电  话:0571-8705089487056023、87059286

 

附件: 厅发文(下)283号附件.doc

                     

 

 

                      浙江省商务厅

2013   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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