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务联发〔2013〕47号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
年度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消费,开拓市场,促进流通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0〕225号)要求,现就2013年度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三)申报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在
二、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省重点流通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增补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为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2〕26号),对2012年新增的省重点流通企业给予奖励;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94号)要求,对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重点流通企业给予奖励。对省重点流通企业开展连锁网点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
(二)支持餐饮等民生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浙菜产业化基地和大众餐饮业发展。对建立标准化原辅料基地,建设中央厨房或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备冷链物流配送系统的餐饮龙头企业,按其配送中心(中央厨房)、冷链系统等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对建有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并配套建设固定式连锁早餐网点10家以上、或早餐车30辆以上(金、衢、丽、台、舟地区可适当降低)的早餐快餐经营企业,按其配送中心、新开设网点等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
(三)支持品牌营销试点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流通方式,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1〕15号)要求,对第一、第二两批列入我省品牌专卖连锁试点的企业(其中2012年度已列入 “浙江省现代品牌营销试点企业”并享受政策补助的,不再申报),按照2012年度新开设的省外连锁网点数量及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数量。所辖区3个以上(含)的市,可报3个项目;所辖区少于3个的市,可报2个项目;各县(市,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各报1个项目。省属重点流通企业集团限报2个项目。
(二)申报材料。企业项目申请文件(包括项目概况、投资规模及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各地商务、财政申报文件,《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汇总表》。
(三)申报程序
1. 各市、县(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由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请各市、县和省属企业于
2.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印的形式填报。申报表格可在省商务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www.zcom.gov.cn
3.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对于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要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商发处联系人:骆林勇
电 话:0571–87057587
电子邮箱:luolinyong@sina.com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夏慧民
电 话:0571–87058469
附件:1. 申请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
2.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汇总表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附件2: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1:申请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