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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和石油市场工作总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4 08:5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浙商务商发〔2011〕334号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和石油市场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各有关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度石油经营企业年检及石油市场工作总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已取得浙江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包括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及零售管理公司。原浙江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已作废。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取得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专项用户企业)。
    原油经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11年12月15日—2012年3月15日。
    三、年检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1.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采用登报、电话、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年检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
    2. 省、市属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及管理公司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县级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及管理公司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高速公路加油站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3. 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经营企业及原油仓储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省属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
    4.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年检,并将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省商务厅。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和原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年检申报材料复印件1份、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商务厅。
    (二)申报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实施细则》附表16);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有效期内且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 安监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 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11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 油库、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关系证明文件);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8. 成品油经营单位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1年度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等);
    9.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10. 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年检作用,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过程监管。年检年审是强化成品油经营企业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各地要落实专人,做到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有效规范成品油企业的经营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成品油市场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存在经营条件不达标、产权关系不清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督促其整改符合要求。
    (二)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提出2012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安排。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总结2011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2012年工作安排,并形成书面报告。重点包括2011年度石油市场运行情况、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2012年石油市场管理工作安排及对省商务厅工作建议等。
    (三)及时上报相关材料,保质保量完成企业年检和管理工作总结。各地要按时向省商务厅报送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年检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工作总结书面报告于2012年1月30日前报送;成品油批发、仓储和原油经营企业年检相关材料及年检汇总表于2012年1月30日前报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各地上报的所有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公章,凡企业上报的复印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核对原件相符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相关表格可从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网(oil.zcom.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请于2012年1月30日前报工作总结书面报告;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本系统内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企业经营(年检)情况汇总表,年检结果可空。
年检期间(2011年12月15日—2012年3月15日),未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年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联系人:陈诺、骆林勇
    电话(传真):0571—87058216,87057587
    电子邮箱:oil@zcom.gov.cn
附件:1. 2011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情况汇总表
       2. 2011年度成品油批发(仓储)及原油经营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年检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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